公告日期 105/03/01
公告標題 外聘講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

公告內容 (行政院主計處90.4.2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
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依行政院89年6月30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014903號函修訂之「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3條之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