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107/07/06
公告標題 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之規定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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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發文字號:臺總(二)字第1000158474號
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 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又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稽察各機關採購,曾發現有採購案之請購人擔任主驗人並有驗收不實之情形,該處認為依驗收人員分工規定,請購人員不得擔任該案主驗人員。爰此,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所指派之主驗人員,不得為承辦該案之採購人員,亦不應為該案之請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