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103/08/27 |
公告標題 |
不得支領「工作費」 |
公告內容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計室通報 103年08月26日 通報編號:預算科(決算)103079 一、 重申各校辦理各項活動計畫之委辦案, 教職員工均不得支領「工作費」,依據「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工作 費項目係指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屬之。 二、 依據行政院所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第2點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各級公立 學校教職員工;復依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 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 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 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 支給。」因此國立學校適用該要點之正(全)職 人員,不得支領委辦案之工作費。如有加班之情 事,則得於行政管理費項下支給加班費。 三、 協辦學校聘請非該校正(全)職人員(包括 中學生、家長、臨時人員等)協助活動事宜,得支 領該委辦案之工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