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103/08/27
公告標題 不得支領「工作費」

公告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計室通報

103年08月26日

通報編號:預算科(決算)103079

一、 重申各校辦理各項活動計畫之委辦案,
教職員工均不得支領「工作費」,依據「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工作
費項目係指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屬之。


二、 依據行政院所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第2點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各級公立
學校教職員工;復依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
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
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
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
支給。」因此國立學校適用該要點之正(全)職
人員,不得支領委辦案之工作費。如有加班之情
事,則得於行政管理費項下支給加班費。


三、 協辦學校聘請非該校正(全)職人員(包括
中學生、家長、臨時人員等)協助活動事宜,得支
領該委辦案之工作費。